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訴訟救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3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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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救字第33號
聲 請 人 蔡宏坤
代 理 人 蔡如媚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林龍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113年度重訴字
第92號)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前向財團法
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,爰依法律扶
助法第6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、第109條規定,聲請訴訟
救助等語。
二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
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
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
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
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
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標準,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
金會臺中分會審查後,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,業據聲請人提
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審查表,堪認聲請人確
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以其無資力而准予法律
扶助。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,本件尚待調查釐清,並非顯無
勝訴之望,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
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許瑞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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