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訴訟救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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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救字第4號
聲 請 人 胡勝俞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大里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(
本院113年度國字第1號)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
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所謂顯無勝訴之望,係指法院就當事
人主張之事實,無須調查辯論,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
言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雖以其為低收入戶,且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為由,
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,然聲請人所提本院113年度國字第1號
國家賠償事件,業經本院認依其所訴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
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駁回原告之訴
,是聲請人就前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,因顯無勝訴之望,自
不應准許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李俊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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