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更生事件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湯家榳(即湯雅筑即湯雅庭)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弄0號 居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許淑玫
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債務人聲請更生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湯家榳(即湯雅筑即湯雅庭)自中華民國113年2
月19日1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。
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,且無擔保或無優
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
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。又法院開始更生
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。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45條第 1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:伊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
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(下同) 3,827,792元
,前曾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調解而不成立。惟伊現平均每
月收入約27,100元,扣除生活之必要支出後,實不足以清償
償務,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。
三、經查: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、
所得及收入清單、生活必要支出清單、財產增減變動表、戶
籍謄本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
覆書、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得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
、109年、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勞工保險
異動查詢、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120號民事裁定、108年度
司執松字第 30528號執行命令、存摺影本、歷史交易明細對
帳單、保險單影本、薪資單為證。查,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生
活支出單據,衡諸現今一般生活水準,尚屬相當,顯見其每
月平均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,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
之債務。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
未逾 1,200萬元,且已不能清償,堪認真實。此外,債務人
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,復查無債務人
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 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
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債務人聲請更生,即屬有據
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。
四、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,消費
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,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
項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
法 官 顏世傑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本裁定已於113年2月19日公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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