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更生事件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更字第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更字第1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周桂華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
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債務人聲請更生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周桂華自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15時起開始更生
程序。
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,且無擔保或無優
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
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。又法院開始更生
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。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45條第 1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:伊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
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(下同) 4,066,737元
,前曾以書面向鈞院聲請債務調解而不成立。惟伊現平均每
月收入約23,567元,扣除生活之必要支出後,實不足以清償
償務,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。
三、經查: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、債務
人財產清單、所得及收入清單、生活必要支出清單、戶籍謄
本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員工在職證明書、薪資
袋、108年、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
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
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、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、國民年金保
險收繑繳整合查詢清單、存摺影本、本院 112年度司消債調
字第 982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卷宗可查。顯見其每月平均收
入扣除必要支出後,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。是本件聲
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,200萬元,
且已不能清償,堪認真實。此外,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
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,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
條例第6條第 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
事由存在,則債務人聲請更生,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,爰裁
定如主文第1項。
四、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,消費
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,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
項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
法 官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本裁定已於113年2月20日公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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