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聲請復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詹翁益
代 理 人 林一哲律師(法扶)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朱逸君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詹翁益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
二、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經
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,茲因債務人
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
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為證,並
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案卷查
明屬實,應堪信為真實。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
定之事由,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,自屬有據,爰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
法 官 林秀菊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新
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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