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清算事件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補字第7號
聲 請 人
即債 務 人 陳綉芬
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
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人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
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
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
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
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
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、第3
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,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
爰限期命補正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 記 官 洪翊薰
附表:
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清算前,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、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?如是,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,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(准許或駁回)及目前進行程序(尚未終結或已終結)。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,400 元。 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?使用權源為何?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,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,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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