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監護宣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16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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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160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0號
上列聲請人請求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○○監護宣告事件,聲請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,補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診斷證明
書或身心障礙手冊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彥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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