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監護宣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4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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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44號
聲 請 人 甲00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5樓之1
相 對 人 乙00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宣告乙00(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
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
二、選定甲00(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
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00之監護人。
三、指定丙00(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
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00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父親,相對人於民國108年6
月30因中風、腦部缺氧等,經送醫治療均不見起色,相對人
生活已無法自理,亦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為此聲
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,並請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,另請指
定相對人母親丙00(下稱丙00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
語。
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
為監護人,另指定相對人母親丙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
。
㈠、證據:
1、聲請人之陳述。
2、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。
3、戶籍謄本、親等關聯(二親等)查詢結果表。
4、親屬系統表。
5、親屬團體會議說明書及同意書: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,
指定丙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6、江曼麗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。
7、澄清綜合醫院(平等)113年2月17日監護(輔助)宣告鑑定
報告。
㈡、相對人於108年6月30日中風,嗣因腦中風後遺症、合併缺氧
性腦病變、癲癎症等,達重大精神障礙程度,回復可能性低
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
效果,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,並認選定聲
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何語心之監護人,符合受監護宣告人
之最佳利益,另指定江曼麗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李國敬
附註:
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,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
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
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,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
報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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