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監護宣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4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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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45號
聲 請 人 甲00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
相 對 人 乙00
關 係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
上一人 之
法定代理人 廖靜芝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宣告乙00(民國00年0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
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
二、選定甲00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
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李品瑩之監護人。
三、指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指派之社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
。
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00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妹,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
1月18日因發生車禍,因此受有顱內出血合併意識改變、胸
部挫傷合併血胸、左鎖骨骨折、右手肱骨骨折、左手尺骨骨
骨折、骨盆骨折等傷害,經送醫治療均不見起色,相對人生
活已無法自理,亦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為此聲請
對其為監護之宣告,並請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,又相對人
之父母兄弟姊妹或因年齡、健康及其他爭議等因素,無能力
亦無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故請指定關係人臺中
市政府社會局指派之社工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最符
合相對人利益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
為監護人,另指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指派之社工為會同開具
財產清冊之人。
㈠、證據:
1、聲請人之陳述。
2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、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
診斷證明書、中國醫藥大學附護醫院診斷證明書。
3、戶籍謄本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親等關聯(二親等)。
4、親屬系統表。
5、中國醫藥大學附護醫院民國113年2月19日院精字第113000241
2號監護輔助鑑定書。
㈡、相對人因腦部損傷所致非特定之精神疾患,其程度重大,短
期回復可能性低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亦不能
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,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
告,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00之監護人,符合
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,另指定聲請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
所指派之社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李國敬
附註:
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,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
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
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,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
報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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