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改定監護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7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79號
聲 請 人 柯盈瑜 住苗栗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000○0號
相 對 人 柯奕瑄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「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事
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
法院」;「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
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;無住所或居所
者,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」,家事事件法第
6條第1項前段、第16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柯泓任改定監護人
為相對人。然查: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柯泓任之住所地、居
所地均在苗栗縣,此有卷附戶籍謄本為據,並有本院電話紀
錄表在卷可稽。則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專屬相對人之住所地
及居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聲請,尚有未洽,爰依首開規定,移送至臺灣苗
栗地方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
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如玲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