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聲請再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再字第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聲再字第5號
再審聲請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社區互聯網即翰城綜合管理顧問有
限公司、葉木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0
年度簡上字第368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,未據繳納裁判費;
聲請人固於聲請再審時一併聲請訴訟救助,惟上開訴訟救助部分
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20號裁定駁回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7第2項規定,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再審聲請人
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再審聲請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
法 官 吳金玫
法 官 謝佳諮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陳盟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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