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拆屋還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1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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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14號
原 告 溫任
被 告 陳林素蘭
陳茂盛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起訴時
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
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
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,請求被告拆除
房屋返還土地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
為準(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決議意旨參照)。土地倘無
實際交易價額,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,
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
參照)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依前開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
段000地號土地民國113年1月公告現值即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(
下同)3,100元,及原告起訴主張遭被告占用面積為60平方公尺
,暫核定為186,000元(計算式:3,100元×60平方公尺=186,000
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99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丁文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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