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7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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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75號
原 告 黃冠賓
被 告 建太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繼宏
被 告 廖士賢
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51
66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前揭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
臺幣(下同)369萬元,及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
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揆諸前揭規定,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
息(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2年12月11日)應併算其價額,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9萬6066元(計算式:369萬+369萬×1
2/365×5%=3,696,066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37,6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37,13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蔡秋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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