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8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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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86號
原 告 林裕庭
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震傑體育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(本
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076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800元,扣
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20,3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補繳前揭第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蔡秋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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