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16號
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
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
黃曉薇律師
被 告 劉容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
0,997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
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
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
6款規定即明。又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
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
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
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:㈠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
○段0000000○0000000地號土地(下合稱系爭土地)上之農作
物、圍牆內庭院、磚造平房等地上物除去騰空,並將土地返
還予原告。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萬8,924元,
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
之利息。並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,按月
給付原告800元。參酌原告自行陳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
為7,056平方公尺,是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暫估為296萬3,52
0元(計算式:系爭土地113年公告土地現值420元/㎡×占用面
積7,056㎡=2,963,520元);另原告起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
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5萬8,924元部分,為起訴前所生
可確定數額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至原告起訴聲明第2項除
上開5萬8,924元以外之部分,依首揭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。
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行核定為302萬2,444元(計算式:2,9
63,520元+58,924元=3,022,444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
,99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
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政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