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2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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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20號
原 告 王濬龍
被 告 誠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振明
被 告 高進財
一、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
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
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
又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,其因此涉訟,自應就其爭買
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(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
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繳裁判費。查,原告起訴聲明為:㈠確認原告就原登記為被
告誠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誠基公司)所有之臺中市○○
區○○○段○號2號建物(下稱系爭建物)有優先購買權。㈡被告
2人間於民國110年7月21日就系爭建物(權利範圍全部),
以買賣移轉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。㈢被告
誠基公司應按其與被告高進財所訂定之建物買賣契約就第一
項所示建物與原告訂立書面買賣契約,並於原告給付價金同
時,將系爭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。經核上開聲明之請
求雖不相同,惟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
局標的範圍,是依上開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
高者,即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建物優先購買權存在之價額為準
,而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(下同)282,100元,有
本院依職權函調之系爭建物稅籍證明附卷可參,是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282,1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9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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