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給付懲罰性違約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2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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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25號
原 告 謝欣馨
謝仁宇
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王相如核發支付命令(112年度司促字第3
5729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3、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
0,8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,尚應補繳20,3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蔡秋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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