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45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45號
原 告 杜承哲
一、原告與被告陳昭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萬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被告陳昭安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何淑鈴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