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確認決議無效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5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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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55號
原 告 羅東霖
孫惠華
林家鋒
劉恒義
劉文達
劉文三
劉喜豐
劉守恭
劉鴻助
劉東訓
劉鴻龍
許文炎
許樹煌
林鈴芳
被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
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。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,335
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。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第466條
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,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
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確認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
在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○0號地址所召開之第四次會員大會
所為之「確認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第一
次會員成立大會選任本重劃會理事、候補理事及監事、候補
監事選舉當選結果」之決議無效;備位聲明為被告於112年1
0月20日在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○0號地址所召開之第四次會
員大會所為之「確認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
會第一次會員成立大會選任本重劃會理事、候補理事及監事
、候補監事選舉當選結果」之決議應予撤銷。原告所提確認
上開決議內容無效或撤銷之訴,核均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
為主張,故本件訴訟性質屬於財產權訴訟,且原告等人因本
件訴訟受勝訴判決所得之經濟利益為何,尚無法客觀量化,
應認原告先、備位聲明各項訴訟標的價額均屬不能核定,則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
新台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,335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等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林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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