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7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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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70號
原 告 姚小鳳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捷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
3,969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
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
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
6款規定即明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0萬1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萬3,96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
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政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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