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強制遷離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7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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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72號
原 告 名庭天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方怡茹
被 告 黃帛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遷離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
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即
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定之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
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1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),從而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
第一審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童秉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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