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請求偕同辦理建築基地調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0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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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308號
原 告 林寶堂
被 告 洪美玲
温淵禎
盧勝洲
何淑敏
林寶連
林江阿幼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偕同辦理建築基地調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,571,324元【按
原告所有之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○00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
,計算式:(82.01平方公尺+20.91平方公尺)×34,700元/平方
公尺=3,571,324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,442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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