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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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1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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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312號
原 告 富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富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上 二 人
法定代理人 董芝霈
上列原告與被告夢幻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790萬146元(計算式:2,126,250+5,773,896=7,900,146)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,30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蔡秋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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