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3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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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332號
原 告 林鴻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0 樓之0
送達代收人 鍾幸家
被 告 黃雲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經查: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坐落台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000
000○000000○000000地號等4筆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,面積分別為
116平方公尺、167平方公尺、399平方公尺、996平方公尺,原告
應有部分分別為116分之65、167分之97、399分之308、966分之6
11,而原告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(下同)
8,500元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,188,500元【計算式:
(116×8500×65/116)+(167×8500×97/167)+(399×8500×308/399)+(
996×8500×611/996)=(552500+824500+0000000+0000000)=000000
0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,98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莊金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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