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348號
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
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
黃曉薇律師
被 告 李建正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1,713萬8,692元。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萬2,832元。
理 由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按訴訟標的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,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
訴訟標的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
價為準。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,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
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,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(最高法院101
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參照)。
二、查,原告雖就拆屋還地等提起訴訟,惟觀諸前開說明,計算
訴訟標的價額,僅以返還土地之價額為準,不併計地上物之
價額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713萬8
,692元(占用面積暫如附表所示計算之,實際仍以本院實地
測量後之結果為準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2,832元。至
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附帶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部分,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盟佳
附表:
編號 土地地號 土地公告現值(平方公尺/元,新臺幣) 占用面積(平方公尺) 訴訟標的價額(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 4,300元 88 378,400元 2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 3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680元 2136.37 1,452,732元 4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5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6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4,000元 3826.89 15,307,560元 7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8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9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10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11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12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合計 17,138,692元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