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5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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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352號
原 告 徐浚超
訴訟代理人 張佳瑋律師
被 告 林姿綾
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
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不得使用美術著作部分,其價額不能核定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(下同)165萬元定之
;聲明第2項係請求損害賠償80萬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
1項之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
24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,2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2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巫偉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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