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返還公司印鑑章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5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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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359號
原 告 神農山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琦玲
被 告 陳傳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
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
原告起訴之聲明為:被告應將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「神農山
莊股份有限公司」印文之印鑑章壹枚返還原告等語,核此非對於
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財產權訴訟,其訴訟標
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因被告交付返還印鑑章所受利益之價額定之。
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陳報因本件訴訟所受有之利益
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及繳納裁判費到院。
如原告未陳報,則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,無法審酌原告因
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,故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,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
加10分之1定之,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並補正民事起
訴狀繕本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丁文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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