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拆屋還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6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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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360號
原 告 陳秋凉
被 告 陳堃登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
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
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
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次按請求將坐落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土地之訴,既以土地
之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,則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起訴時土地
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。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,得以原告起訴
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,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(最高法
院103年度臺抗字第804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)。經查,原告起訴
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
)上之地上物(面積約128.1平方公尺,以實際測量為準),並
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。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538,020元(計算式:依卷附公告土地現值
及公告地價查詢顯示原告請求返還土地於民國113年1月公告現值
4200元/㎡×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128.1㎡=538020元)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84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
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楊思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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