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6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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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363號
原 告 李英英
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
被 告 李明亮
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
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
弄00號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於民國100年4月27日以贈與為登記
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
爭房屋之價值為斷。又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(下同)17
萬6500元,有本院依職權函調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3年房
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萬65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葉卉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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