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7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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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377號
原 告 陳思妤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睿軒、楊明蓉、林佳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59,0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531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楊思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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