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8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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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383號
原 告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
代 理 人 賴信凱
被 告 建太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繼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
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458,94
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,25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34,75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舜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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