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8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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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386號
原 告 李珈螢
被 告 李秀涓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
所示不動產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7萬75
48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葉卉羚
附表:
1.臺中市○區○○○段00地號土地:
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7046元/平方公尺×面積1508平方公尺×
原告權利範圍106/21650=421187元。元以下4捨5入,下同。
2.臺中市○區○○○段0000○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段000
00號3樓房屋:
房屋課稅總現值233400元×原告權利範圍1/2=116700元。
3.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:
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7000元/平方公尺×面積297平方公尺×
原告權利範圍129/20000=300757元。
4.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地號土地:
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7000元/平方公尺×面積197平方公尺×
原告權利範圍129/20000=108354元。
5.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○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
00號4樓之1房屋:
房屋課稅總現值61100元×原告權利範圍1/2=30550元
6.以上合計為977548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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