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8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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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387號
原 告 李宗唐
訴訟代理人 張靜惠
被 告 賴錦棠
賴滄浪
賴東榮
賴錦泉
賴錦鋒
賴榮栢
賴錦傳
賴文隆
劉秀芬
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錦棠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
號土地准予分割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0
1,044元(計算式:土地面積1214.75㎡×公告土地現值44,500元/㎡
×原告權利範圍1/54=1,001,044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9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科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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