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9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390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送達代收人 李秀芬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佳陽發支付
命令(本院民國113年度司促字第613號),惟被告林佳陽已於
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經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提出民事聲請支付命
令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829,25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
7條之13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030元,扣除前已繳納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,530元,原告應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莊金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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