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9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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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392號
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周則澧即周黎明、
呂秀家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,817,42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9,018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,51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
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巫偉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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