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償還修補費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0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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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400號
原 告 鼎燊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湘瀚
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宏金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償還修補費用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81,853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21,69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賴亮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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