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3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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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439號
原 告 林雪瑛
訴訟代理人 洪宇謙律師
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不合程式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
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:
一、原告應補正臺中市○○○○段000號建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(門
牌號碼:臺中市○區○○街000號)。並以此補正被告最新戶籍
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
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
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
第1、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容忍修繕之訴
應屬財產權訴訟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
額核定之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
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)。經查,原告起訴聲明為:「㈠被
告應將門牌號碼為臺中市○區○○街000號之建物(下稱系爭13
3號建物)修繕至不再漏水至原告所有門牌號碼為臺中市○區
○○街000號之建物(下稱系爭135號建物)為止。㈡被告應給
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33,730元(原告起訴狀誤載為203,7
30元)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5%計算之利息。」等語。依起訴狀所載預估修繕系爭133號
及135號建物之共用壁內管線及修繕系爭135號房屋之費用預
估為233,730元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233,73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。至原告雖以上開聲明第1項及第2
項併列,然此均為修繕該共用壁內管線及修繕系爭135號房
屋之同一經濟目的,屬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,揆諸前
開說明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
核定,附此說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廖春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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