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返還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40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440號
原 告 協東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,118,130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875,45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7
4,95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科維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