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4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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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441號
原 告 陳忠文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松年、鄭松林、阡發導管工業有限公司、
鄭淑珍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前開被告等發支
付命令,因其等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原
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
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及附表記載,請求
被告鄭松年、鄭松林、阡發導管工業有限公司、鄭淑珍分別
給付新臺幣(下同)80萬元、80萬元、100萬元、95萬元,
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355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
6,14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5,6
45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奕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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