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4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449號
原 告 齊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敬閔
訴訟代理人 邱偉傑
上列當事人與史庭瑋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60,0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0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俞婷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