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損害賠償(醫療事件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5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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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454號
原 告 劉姿妮
上列原告與被告仙杜瑞拉整形外科診所、楊舒鈞間請求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3,833,02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39,01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楊思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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