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455號
原 告 王譽霖
王藝臻
王薇媜
王顗淇
王秋閔
王盈亭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宜蓉
被 告 詠盛木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王清泉
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085,577元(計算
式:占用系爭862-2地號土地面積102.61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
14,300元/每平方公尺+占用系爭863-2地號土地面積【66.22+1.7
2=67.94】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9,100元/每平方公尺=2,085,5
77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69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
第一審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童秉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