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回復原狀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5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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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456號
原 告 楊家珍
被 告 欉忠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
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
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
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附於門牌號碼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
00巷00號建物之東側牆壁窗戶上如附圖1編號A所示之鐵板拆除,
回復原狀。核屬因財產權涉訟,惟原告並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
的價額,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
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,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,亦即原告所主張其
因前開拆除鐵板並回復原狀所獲得之利益,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3規定計算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。如未能陳報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,則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以同法第77條之12所
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,即以新臺幣
(下同)165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
35元。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葉卉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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