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8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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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485號
原 告 蘇思萍
被 告 鄭元河
鄭炎山
一、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原
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(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00
號解釋參照)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
段000地號土地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5,314,400元(計算式:112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1,
100元×土地面積312平方公尺×原告之應有部分3分之1=5,314
,400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
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本件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53,66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,如逾期
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科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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