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返還印章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9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499號
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鑛騰有限公司 (InnoServ FA Inc.
)
法定代理人 丘于川
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
被 告 艾聖理 (AYNE ROVIRA ORIOL)
上列原告與被告艾聖理 (AYNE ROVIRA ORIOL)間請求返還印章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
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(即原
告因被告返還起訴狀附件第一第2頁即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
原告公司印文之印章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),並按該訴訟標的
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
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補繳裁判
費。如未能陳報訴訟標的價額,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
定,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
之1定之,即以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,如未依期補正,
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
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孫立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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