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否認推定生父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親字第1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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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親字第15號
原 告 蕭○○ 送達地址: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
被 告 吳○○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
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,000元,逾期
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
之規定」,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。又「原告之訴,有
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
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六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者。」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參照。再「非
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。於非財產權
上之訴,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,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。」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否認推定生父,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
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,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3,000元。惟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限期如數繳納本件裁判費,逾
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呂偵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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