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返還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7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71號
原 告 陳韋伶
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
被 告 李碧如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價金,而被告之住所地自民國
000年0月間起即位在桃園市龜山區,迄未變更,有戶籍資料
在卷可稽,參以,原告所提「民事起訴狀」記載被告之住所
係位在桃園市楊梅區,是以,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
規定,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
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楊思賢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