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塗銷抵押權登記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38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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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89號
原 告 陳羽華
被 告 陳莊六妹
張陳玉霞
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
備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
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
以113年度補字第389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內補
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,5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
訴,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
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
在卷可查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黃英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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