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456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饒佩茹
被 告 洪尚谷即將生企業社
洪惠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
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,查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(下同)2萬8027元,惟依原告訴之聲明,原告請求被告洪尚
谷即將生企業社給付如附表所示本金及所生之利息、違約金,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7萬17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
522元,原告僅繳納2萬8027元,尚欠49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
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蔡秋明
附表
編號 本金 類別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 年息(%) 給付金額(計算至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 1 121,491 利息 112/8/14 113/2/5 140/365+36/366 3% 1,756 違約金 112/9/15 113/2/5 108/365+36/366 0.3% 144 2 1,093,440 利息 112/8/14 113/2/5 140/365+36/366 3% 15,809 違約金 112/9/15 113/2/5 108/365+36/366 0.3% 1,293 3 67,388 利息 112/8/10 113/2/5 144/365+36/366 3% 996 違約金 112/9/11 113/2/5 112/365+36/366 0.3% 82 4 606,468 利息 112/8/10 113/2/5 144/365+36/366 3% 8,968 違約金 112/9/11 113/2/5 112/365+36/366 0.3% 737 5 83,923 利息 112/8/24 113/2/5 130/365+36/366 3% 1,144 違約金 112/9/25 113/2/5 98/365+36/366 0.3% 92 6 755,317 利息 112/8/24 113/2/5 130/365+36/366 3% 10,299 違約金 112/9/25 113/2/5 98/365+36/366 0.3% 831 總計 2,728,027 總計 42,151 合計 2,770,17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