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47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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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479號
原 告 房紋州
被 告 范惠君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
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如其情形可
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原告不遵期補正者,法
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,以裁定駁回其訴。
二、本件原告提起民事訴訟,其起訴狀固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
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908,526元,並為假執行之
聲請,惟就事實及理由部分之內容並未記載,就其訴之聲明
請求被告給付908,526元所指不當得利為何?究屬給付型不
當得利抑或非給付型不當得利?等事實,均未記載,而有未
就其請求內容表明所主張不當得利內容之原因事實之程式不
備,欠缺起訴必要之程式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裁定
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該裁定於113年1月24日合
法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
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董惠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廖于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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